
岳塘新聞網(wǎng)4月22日訊(通訊員:劉珊 劉澤佳)一字之差,入住酒店的環(huán)境和服務竟然天差地別,令人傻傻分不清楚!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行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變更個體工商戶字號,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00元。
原告盤旋酒店(化名)系某地知名連鎖酒店品牌,取得了“盤旋”“盤旋酒店”等系列商標在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的使用權,并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維權。原告在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被告湘潭盤旋路酒店(化名,以下簡稱“盤旋路酒店”)在多處網(wǎng)站、軟件APP中使用“盤旋路酒店”作為酒店名稱,同時該酒店在其門頭招牌、前臺背景墻以及各處的裝飾裝潢上均突出放大使用“盤旋”字樣而將“路”字縮小并用其他符號圈住。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其將“盤旋”作為企業(yè)字號使用的行為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岳塘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盤旋”“盤旋路”雖無固定含義,僅差一個字,但“盤旋路”完整包含了“盤旋”商標,故兩者構成近似;同時,被告的服務類別也與原告注冊商標核準類別相似。此外,被告還在其門頭招牌、前臺背景墻等裝飾裝潢上突出放大使用“盤旋”字樣而將“路”字縮小并用其他符號圈住的行為,屬于在相似服務上對“盤旋”近似商標的使用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使得消費者不容易注意到“路”字而誤認為該酒店名稱為“盤旋酒店”或“盤旋?酒店”,極易引起混淆。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案涉商標權的侵權。
同時,被告將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容易誤導相關公眾,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告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原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亦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及涉案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時間、侵權影響、原告因本案產(chǎn)生的維權費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雙方均服判息訴。
案件的判決,不僅充分保護了品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形象和信譽,有利于其在同品牌行業(yè)內(nèi)樹立典型,營造良好的商標權保護氛圍,推動形成品牌優(yōu)勢,有序競爭,也有效發(fā)揮了侵權責任法懲戒、預防故意侵權的功能。岳塘法院將積極探索以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助力法治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的新途徑,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chǎn)權,以公平競爭活力激發(fā)社會創(chuàng)新動力。
責編:于楊
來源:岳塘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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